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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聚会通过;凭证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聚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议》修正;凭证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聚会《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执法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产品质量的监视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は恼叩恼比ㄒ�,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订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运动,必需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由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则定;可是,建设工程使用的修建质料、修建构配件和装备,属于前款划定的产品规模的,适用本规则定。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设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酷实验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响应的审核步伐。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遵照本规则定肩负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榨取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等质量标记;榨取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榨取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冒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国家勉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要领,接纳先进的科学手艺,勉励企业产品质量抵达并且凌驾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抵达国际先进水平、效果显著的单位和小我私家,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妄想,增强对产品质量事情的统筹妄想和组织向导,指导、催促生产者、销售者增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分依法接纳步伐,阻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规则定的行为,包管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视部分主管天下产品质量羁系事情。国务院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认真产品质量羁系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视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羁系事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认真产品质量羁系事情。
执法对产品质量的监视部分尚有划定的,遵照有关执法的划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事情职员和其他国家机关事情职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容隐、纵容外地区、本系统爆发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规则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规则定的行为举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容隐、纵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规则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认真人的执法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有权对违反本规则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视部分或者其他有关部分揭发。
产品质量监视部分和有关部分应当为揭发人保密,并凭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划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倾轧非外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及格产品进入外地区、本系统。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视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磨练及格,不得以缺乏格产品冒充及格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康健和人身、工业清静的工业产品,必需切合包管人体康健和人身、工业清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需切合包管人体康健和人身、工业清静的要求。
榨取生产、销售不切合包管人体康健和人身、工业清静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详细管理步伐由国务院划定。
第十四条 国家凭证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系统认证制度。企业凭证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视部分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视部分授权的部分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系统认证。经认证及格的,由认证机构揭晓企业质量系统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手艺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凭证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视部分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视部分授权的部分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及格的,由认证机构揭晓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记。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验以抽查为主要方法的监视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康健和人身、工业清静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主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耗者、有关组织反应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举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制品客栈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视抽查事情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视部分妄想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视部分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视抽查。执法对产品质量的监视检查尚有划定的,遵照有关执法的划定执行。
国家监视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视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凭证监视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举行磨练。磨练抽取样品的数目不得凌驾磨练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磨练用度。监视抽查所需磨练用度凭证国务院划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磨练的效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磨练效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验监视抽查的产品质量监视部分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视部分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视部分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六条 对依法举行的产品质量监视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遵照本规则定举行监视抽查的产品质量缺乏格的,由实验监视抽查的产品质量监视部分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视部分予以通告;通告后经复查仍缺乏格的,责令休业,限期整理;整理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缺乏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视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遵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划定处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视部分凭证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规则定的行为举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运动的场合实验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认真人和其他有关职员视察、相识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运动有关的情形;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条约、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凭证以为不切合包管人体康健和人身、工业清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质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凭证国务院划定的职责规模,对涉嫌违反本规则定的行为举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划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磨练机构必需具备响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视部分或者其授权的部分审核及格后,方可肩负产品质量磨练事情。执法、行政规则对产品质量磨练机构尚有划定的,遵照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磨练、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需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保存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磨练机构、认证机构必需依法凭证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磨练效果或者认证证实。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遵照国家划定瞄准许使用认证标记的产品举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切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记的,要求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作废其使用认证标记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消耗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盘问;向产品质量监视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及有关部分申诉,接受申诉的部分应当认真处置惩罚。
第二十三条 �;は恼呷ㄒ娴纳缁嶙橹梢跃拖恼叻从Φ牟分柿课侍饨ㄒ橛泄夭糠秩险娲χ贸头�,支持消耗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视部分应当按期宣布其监视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态通告。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视部分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磨练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举行监制、监销等方法加入产品谋划运动。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认真。
产品质量应当切合下列要求:
(一)不保存危及人身、工业清静的不对理的危险,有包管人体康健和人身、工业清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切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可是,对产品保存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切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接纳的产品标准,切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法批注的质量状态。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需真实,并切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磨练及格证实;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凭证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品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响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耗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耗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清静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自己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工业清静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记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物和其他凭证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侵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可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需切合响应要求,遵照国家有关划定作出警示标记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重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镌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等质量标记。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冒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缺乏格产品冒充及格产品。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设并执行进货检磨练收制度,验明产品及格证实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接纳步伐,坚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镌汰并阻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切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划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等质量标记。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冒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缺乏格产品冒充及格产品。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认真修理、替换、退货;给购置产品的消耗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切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接纳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切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法批注的质量状态的。
销售者遵照前款划定认真修理、替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凭证第一款划定给予修理、替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视部分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责令纠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生意条约、承揽条约有差别约定的,条约当事人凭证条约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保存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工业(以下简称他人工业)损害的,生产者应当肩负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肩负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保存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手艺水平尚不可发明缺陷的保存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保存缺陷,造成人身、他人工业损害的,销售者应当肩负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可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可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肩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保存缺陷造成人身、他人工业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保存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危险的,损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时代的照顾护士费、因误工镌汰的收入等用度;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涯自助具费、生涯津贴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育的人所必需的生涯费等用度;造成受害人殒命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殒命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育的人所必需的生涯费等用度。
因产品保存缺陷造成受害人工业损失的,损害人应当恢回复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损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保存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时代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盘算。
因产品保存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耗者满十年损失;可是,尚未凌驾昭示的清静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保存危及人身、他人工业清静的不对理的危险;产品有包管人体康健和人身、工业清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切合该标准。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爆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肯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可的,可以凭证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告竣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划定的产品质量磨练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举行磨练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切合包管人体康健和人身、工业清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阻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冒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缺乏格产品冒充及格产品的,责令阻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镌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镌汰并阻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阻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阻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记等质量标记的,责令纠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切合本法第二十七条划定的,责令纠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切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划定,情节严重的,责令阻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划定榨取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实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榨取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泉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举行的产品质量监视检查的,给予忠言,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责令休业整理;情节特殊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磨练机构、认证机构伪造磨练效果或者出具虚伪证实的,责令纠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作废其磨练资格、认证资格;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磨练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磨练效果或者证实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肩负响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作废其磨练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划定,对不切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记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纠正或者作废其使用认证标记资格的,对因产品不切合认证标准给消耗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肩负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作废其认证资格。
第五十八条 社会整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允许、包管,而该产品又不切合其允许、包管的质量要求,给消耗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肩负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伪宣传,诱骗和误导消耗者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划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冒充真的产品的原辅质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规则定榨取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当条件的,或者为以冒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手艺的,没收所有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手艺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谋划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划定榨取销售的产品用于谋划性服务的,责令阻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规则定榨取销售的产品的,凭证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僧人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遵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分划定处分。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视部分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定,应当肩负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睢⒎=�,其工业缺乏以同时支付时,先肩负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事情职员和其他国家机关事情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容隐、纵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规则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规则定的生产、销售运动确当事人透风报信,资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视部分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分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规则定的行为举行查处,造成严重效果的。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视部分在产品质量监视抽查中凌驾划定的数目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磨练用度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视部分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视部分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划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法加入产品谋划运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磨练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视部分责令纠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情节严重的,作废其质量磨练资格。
第六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视部分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的事情职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以暴力、威胁要领阻碍产品质量监视部分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分的事情职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要领的,由公安机关遵照治安管理处分法的划定处分。
第七十条 本规则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决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划定的行政处分由产品质量监视部分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凭证国务院划定的职权规模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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